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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水利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上传时间:2010-05-07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彰在北京地区水务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推动本市水务科学技术进步,根据《关于公布全市行政等系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的通告》,由北京水利学会设立北京水利学会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北京水利学会科技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二条 为了做好北京水利学会科技奖奖励工作,根据《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北京水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水利学会科技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第四条 北京水利学会科技奖的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北京市水务局对北京水利学会科技奖的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设立北京水利学会科技奖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奖励办设在北京水利学会秘书处,承担北京水利学会科技奖的日常工作,包括组织申报、受理、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异议处理和公布结果等。
    第七条 成立北京水利学会科技奖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北京水利学会科技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主要由北京市水务局技术委员会成员及学会专家组成。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委员8至15人。


第三章 奖励范围与评审标准


    第八条 北京水利学会科技奖的奖励范围
   (一)创新及实用新产品或新技术
为水务行业技术进步而研究、发明、提出的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等,经实施,对推动水务行业的发展与技术进步有重大作用,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在水务工程建设与管理、重大设备研制和技术改造中,开发研究的新产品、新技术,经实践证明已在节约投资、缩短建设周期、提高生产安全保障水平、提高产品质量等方面做出了创造性贡献且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环境效益。
   (二)推广应用成果
    在组织推广、应用已有的国内外重大科学技术成果中,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有所创新,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环境效益,或在推广、应用重大科技成果过程中,对已有技术组装配套,实现产业化、规模化并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第九条 下列成果不属于北京水利学会科技奖的奖励范围
   (一)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并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原因不能公开的成果。
   (二)正在研究且不能在其他领域应用的成果。
   (三)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成果。
   (四)已申报上一级及其它行业奖的成果。
   (五)项目未通过验收(鉴定)。
    第十条 北京水利学会科技奖的评审标准
   (一)创新及实用新产品或新技术
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对行业的技术进步有重要作用,其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在提高管理水平、节约投资、缩短建设周期、提高产品质量、促进行业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经过一年以上实践应用,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环境效益的成果,可评为一等奖。
    技术上有创新,开发研究的新技术、新产品,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促进了行业或技术装备的技术改造,在提高管理水平、节约投资、缩短建设周期、提高产品质量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经过一年以上实践应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环境效益的成果,可评为二等奖。
    在开发研究新技术、新产品过程中,解决了技术难点,技术上有明显进步或改进,促进了产品的升级换代,其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提高管理水平、节约投资、缩短建设周期、提高产品质量方面做出较大贡献,经过一年以上实践应用,取得比较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环境效益的成果,可评为三等奖。
    (二)推广应用成果
    在组织推广、应用国内外已有重大科技成果中,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成果转化程度高、推广规模大,具有很强的示范推广作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综合性能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经过一年以上实践应用,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环境效益的成果,可评为一等奖。
    在组织推广、应用已有的国内外重大科技成果中,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成果的转化程度较高、推广规模较大,有较强的示范推广作用,或对已有科技成果进行中试、后续试验,开发形成了新技术、新产品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综合性能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过一年以上实践应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环境效益的成果,可评为二等奖。
    在推广、应用重大科技成果过程中,对已有技术组装配套,成果具有一定的转化程度,有一定的示范推动作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综合性能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过一年以上实践应用,取得比较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环境效益的成果,可评为三等奖。
    第十一条 关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经济效益系指已取得的直接累计净增经济效益和年平均净增经济效益。如净增产值,降低工程造价(以审定的预算为基础)和原材料消耗、节约能源,实际创收的利税额,以及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等,均以具体数字说明。如有间接或潜在的经济效益需另外列出,以供评审时参考。
    社会效益一般是指在保证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公害污染、减轻自然灾害、有利于生态平衡和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取得的效益。


第四章 申报与推荐


    第十二条 北京水利学会科技奖的申报主体(以下简称申报人)为北京水利学会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
    国家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成果,可分专题由第一完成单位进行申报。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成果第一完成单位进行申报。第一完成单位应在申报前与其它完成单位共同协商,对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及其排列顺序等取得一致意见,并在申报书的完成单位栏内加盖各完成单位的公章,或附有其它能表明取得一致意见的证明文件。如第一完成单位放弃申报,在以书面形式说明的情况下,可由第二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联合申报。
    申报人是集团(总公司)等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时,应报集团(总公司)批准后方能申报。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应由集团(总公司)统一申报。
个人投资完成的项目,可由个人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北京水利学会科技奖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水利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1式13份。要求正反面印刷,在左上角用订书钉装订即可,同时提交电子文件。
   (二) 下列文件1式3份,要求装订成册。封面标题为:xx年度北京水利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材料汇编,并注明项目名称、申报单位等信息。
    1. 技术评价证明,包括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书或验收文件或发明专利证书及发明权利要求书等。
    2. 由认定的查新机构出具的查新检索报告。
    3. 由财务(政)部门核准的经济效益证明或由有关部门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文件。
    4. 成果应用于生产实践的证明。
    5. 研究成果及实验报告等其它必须附送的技术文件。
   (三)北京水利学会科学技术奖成果简介1式2份。要求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不要装订,同时提交电子文件。


第五章 评审与授奖


    第十四条 北京水利学会科技奖每偶数年评审一次,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由北京水利学会对获奖成果的承担单位、主要完成人颁发奖励证书。
    第十五条 北京水利学会科技奖单项奖励授奖单位数、人数,一等奖不超过7个单位、15人;二等奖不超过5个单位、10人;三等奖不超过3个单位、6人。获奖单位和人员按贡献大小排序。
    第十六条 北京水利学会科技奖的评审程序为申报、形式审查、专家初审、答辩、评审、公示、裁决与授奖。
   (一)申报:奇数年的11月1日至11月30日为申报期,如有变化将另行通知,逾期不予受理。
   (二)形式审查:北京水利学会科技奖奖励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审查不合格的材料,可以要求申报人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预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专家初审。
   (三)专家初审:每项成果由三位专家进行初审并提出书面意见。
   (四)答辩:北京水利学会科技奖评审采用会议方式,由排名前三名的申报人在10分钟内,使用幻灯方式简要汇报成果,5分钟时间回答评委问题。
   (五)评审:评审委员会听取初审专家初评意见,根据评审标准和评价指标实行无记名打分,对候选项目按平均分数排序,提出奖励项目的评审结果和缓评项目名单。
   (六)审查:评审结果提交水务局审查。
   (七)公示:北京水利学会科技奖评审结果实行公告异议制度。初审结果在北京水务局网站和北京水利学会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公告期为15天。公告期内对初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复审。单位异议要加盖公章,个人异议要署真实姓名。
   (八)裁决与授奖:评审委员会对异议处理结果进行复议裁决,最终审议、批准评审结果并授奖。
    第十七条 落选成果(即未获奖成果)除缓评项目外一般不可重新申报。但为鼓励技术进步,落选成果经补充开发研究后,技术上确有实质性突破或经进一步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可在一年后按原申报渠道再次申报。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循评审工作规定,不得与申报项目候选人单独接触,不得透露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涉及当年申报项目或申报项目组织、个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回避当年评审工作。

第六章 异议及处理


    第十九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申报书填写不实方面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完成单位、完成人等对评审等级的不同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一般不受理。
    第二十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会同申报单位和异议投诉者协商处理。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积极配合,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如期做出答复。必要时奖励办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由评审委员会裁定。
非实质性异议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达成一致的证明材料或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裁定。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协调,则取消成果获奖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以及违反本规定骗取奖励的,撤消其奖励,收回证书,并予以公告。
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将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或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水利学会科技奖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试行。2008年5月1日施行的《北京水利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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